汇总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2019-02-13

目录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二、支持融资税收优惠
三、促进技术进步税收优惠
四、促进重点产业税收优惠
五、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六、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2.小微企业普惠性地方税费税收减免
【优惠内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四)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
4.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
【优惠内容】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五)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六)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6.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七)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7.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内容】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八)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8.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优惠内容】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二、支持融资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二、支持融资税收优惠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9.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10.金融机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1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1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2014年度起,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14.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15.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及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17.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1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1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税收优惠
20.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1.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22.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3.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4.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内容】
自1988年12月31日起,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五)创投企业投资税收优惠
25.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2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7.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8.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9.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执行时间】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0.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六)非货币性投资税收优惠
31.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3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5年4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三、促进技术进步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三、促进技术进步税收优惠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6.《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35.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优惠内容】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36.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37.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38.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9.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4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1.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4.《国家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4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4.《国家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42.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五)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3.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44.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
 
(六)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4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4.《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七)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4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48.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49.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50.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51.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52.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优惠内容】
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53.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优惠内容】
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54.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八)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低排放减征环保税
55.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低排放减征环保税
【优惠内容】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四、促进重点产业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四、促进重点产业税收优惠
(一)农业税收优惠
56.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57.“公司+农户”经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58.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59.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60.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61.农业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6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
 
63.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75号)
 
64.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65.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用或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66.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用或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67.环境保护税免征情形
【优惠内容】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68.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优惠内容】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
 
(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
69.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70.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7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72.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73.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7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三)动漫产业税收优惠
75.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3.《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四)文化体育产业税收优惠
76.出版物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优惠内容】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财税〔2018〕53号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77.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50%政策
【优惠内容】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财税〔2018〕53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列入财税〔2018〕53号附件2的报纸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除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78.图书批发及零售增值税优惠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79.体育场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内容】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财税〔2015〕130号)
 
(五)物流产业税收优惠
80.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8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82.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优惠内容】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七)去产能和调结构税收优惠
83.去产能和调结构停产企业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84.去产能和调结构停产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五、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五、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5.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川财税〔2017〕14号规定,四川省限额标准为96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税〔2017〕14号)
 
(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86.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川财税〔2017〕14号规定,四川省定额标准为52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税〔2017〕14号)
 
(三)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税收扣减
87.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
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6号)
 
(四)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88.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川财税〔2017〕16号规定,四川省限额标准为96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税〔2017〕16号)
 
(五)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89.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川财税〔2017〕16号规定,四川省定额标准为6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税〔2017〕16号)
 
(六)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90.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七)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91.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八)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92.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9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9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十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9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十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9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十三)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9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公布继续执行)
 
(十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9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十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9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川财税〔2011〕48号规定,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2.《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48号)
 
(十六)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100.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优惠内容】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六、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六、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101.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以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2.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103.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4.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1.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五)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105.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以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六)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七)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107.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八)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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