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020-04-26
《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财规〔2019〕1号),现对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并在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后的《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要“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2018年5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原则、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
会计人员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已达60万人,广泛分布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修订后的《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需要转型升级。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期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会计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因此,为贯
彻落实《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精神,有必要制定《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为提高《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我们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制定历时半年多,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研究起草阶段。在充分听取各州(市)财政局对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取消后会计人员管理的意见基础上,系统梳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验做法,根据《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讨论稿)。
(二)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经广泛征求16个州(市)财政局、省级12家企事业单位、14家会计培训中介机构以及省财政厅机关各处室意见。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反复沟通协调、研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调整完善阶段。《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送审稿)完成合法性审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签程序后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共七章31条。
(一)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云南省会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一项制定安排,因此,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或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纳入继续教育范围。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管理体制: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就近办理”原则和“主管服”改革要求,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由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除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管渡区外,由州(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内容与形式:《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形式。除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外,还包括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等。
(五)学分管理:明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并实行登记管理。
    (六)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为保证继续教育质量,《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了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师资要求、工作要求等,强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从事禁止的行为。同时,强调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行业主管部门、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七)考核与评价:《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充分体现继续教育培养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强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是否参与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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