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填写不全或错误的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业务适用税率错误
增值税不同业务适用税率不同,收到适用税率错误的发票不得报销。
3.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如果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选择正确,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备注栏未填写、填写项目不全或填写错误
二、与实际业务不吻合的发票
1.发票开具商品统称,如办公用品、礼品、食品、家具等,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买的是香烟,开的却是办公用品,涉嫌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3.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三、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规范的发票
四、收到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五、成品油发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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